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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业统计调查方法及填报范围

来自:襄阳市统计局 时间:2021-03-12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1-03-12
来源: 襄阳市统计局 主题词:
解读类型: 文字方式 解读方式: 其它

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报表报告期分为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基本调查方法是: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其他行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批发和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成交额在亿元及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实行全数调查。

调查单位有义务向统计机构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调查单位不得“打捆”和重复报送统计数据。统计调查对象的财务指标,应当依据真实、合法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填报。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会计核算资料与纳税申报资料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应当据实填报。

(一)批发和零售业统计限额标准

行业类别

统计指标名称

限额标准

批发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万元

零售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万元

(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批发和零售业)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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