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凯发k8娱乐官网入口

您好,欢迎访问襄阳市统计局!

襄阳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时间:2024-07-09
索引号: 011158671/2024-16229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襄阳市统计局 公开日期: 2024-07-09
标题: 襄阳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文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侵犯了国家利益或执法相对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其他责任。

第三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和有错必究的原则。具体由局机关纪委、局执法检查监督机构调查核实后,报局党组会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1.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作出统计严重失信认定的;

2.对本机关履行赔偿责任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

3.有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制裁行为的;

4.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执法相对人或第三人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

5.对上级和领导转办或交办案件不办的;

6.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汇报虚假情况,导致行政机关执法过错的:

7.其它应当追究违法行为责任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统计执法人员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1.主动发现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3、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4、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过错责任的;

5、其他经局党组会集体讨论认为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人员责任;

1.因索贿或受贿造成执法过错的;

2.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执法过错的;

3.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4、阻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5、对控告、揭发、举报人或其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统计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1.执法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执法过错的;

2.对所作出的错误决定,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有据可查的;

3.其它经局党组会集体讨论认为不承担过错责任的。

第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九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审核人、批准入对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未纠正的,在追究执法过错人员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审核人、批准入的责任。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执法过错的。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依据相关党纪政务处分处理规定,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1.责令书面检查;

2.承担部分行政赔偿费用;

3.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4.调离岗位或辞退;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