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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统计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试行)

时间:2024-07-09
索引号: 011158671/2024-16227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襄阳市统计局 公开日期: 2024-07-09
标题: 襄阳市统计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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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第一条  为持续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行政决策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我局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性,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公职律师和外聘的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建立法律顾问联络点,由局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和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专家学者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从事法律教学、法律研究或者其他法制工作5年以上;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的律所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四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具法律意见;

(二)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三)承办的法律事项需要调查、取证时,局属各单位、局内各科室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义务:

(一)为我局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重大执法事项进行法制审核;

(二)为我局及直属二级单位依法行政、规范内部管理、招商引资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等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三)积极参与普法宣传和法治培训活动;

(四)协助参与执法检查监督机构对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

(五)代理我局处理纠纷诉讼及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本人曾参与的法律顾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我局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七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按照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给予报酬,聘请的专家或律师人员的费用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因疾病等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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