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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统计局关于修订和完善统计法治建设若干制度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4-03-07
索引号: 011158671/2024-16225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襄阳市统计局 公开日期: 2024-03-07
标题: 襄阳市统计局关于修订和完善统计法治建设若干制度机制的通知
文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各县(市、区)统计局、开发区统计主管部门,市局机关、监测分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着力提升统计法治建设规范化水平,有效防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经局党组会研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现对统计法治建设若干制度机制进行修订和完善,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1.襄阳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2.襄阳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3.襄阳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4.襄阳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5.襄阳市统计局违法线索举报及受理工作制度(试行)

6.襄阳市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7.襄阳市统计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试行)

8.襄阳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试行)

襄阳市统计局

2024年3月27日


附件1

襄阳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襄阳市统计局建立健全统计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局外网,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统计执法信息。

一、事前公示内容

1.执法主体。公示统计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码、职责等。

2.执法依据。公示统计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3.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处罚等职权范围。

4.执法程序。公示统计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等。

5.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等。

6.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7.监督举报。公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以便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统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二、事中公示内容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必须携带执法证件并出示,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三、事后公开内容

1.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其他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公示。

2.“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公开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和处理结果等信息。

3.统计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1)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健康状况等信息;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商业秘密等信息;

(3)其他依法应当隐去的信息。

四、建立统计执法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

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或执法人员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发现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附件2

襄阳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襄阳市统计局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统计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规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规范统计执法文书制作,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统计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2.规范音像记录适用。鼓励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设备,对实施行政强制、证据提存等容易引发争议的特定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

3.规范记录存储应用。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制光盘备份并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与档案一并归档。

4.规范记录归档管理和监督。行政执法记录的保管、借阅、复制和使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已经结案归档的执法过程记录,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手续。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为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资料,未经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


附件3

襄阳市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襄阳市统计局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机构。襄阳市统计局成立法制审核组,聘请的法律顾问具体参与,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2.明确审核范围。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决定;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决定;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等。

3.明确审核内容。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本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组完成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对法制审核组指出的问题,执法检查监督机构需认真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材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相关证据资料;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其他需要审核的材料。

5.明确审核方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法制审核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组审核后,提交市统计局党组讨论决定。法制审核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交由案件承办人员入卷归档。

6.明确审核期限。法制审核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审核材料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5个工作日。

7.明确审核责任。市统计执法监督机构负责人是推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人员对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附件4

襄阳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侵犯了国家利益或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其他责任。

第三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和有错必究的的原则。具体由局机关纪委、局执法检查监督机构调查核实后,报局党组会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1.违法实施警告并罚款等行政处罚,违法作出统计严重失信认定的;

2.对本机关履行赔偿责任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

3.有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制裁行为的;

4.违反规定造成执法相对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

5.对上级和领导转办或交办案件不办的;

6.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汇报虚假情况,导致行政机关执法过错的:

7.其它应当追究违法行为责任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统计执法人员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1.主动发现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人员责任;

1.因索贿或受贿造成执法过错的;

2.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3.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统计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1.执法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执法过错的;

2.对所作出的错误决定,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有据可查的;

3.其它经局党组会集体讨论认为不承担过错责任的。

第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九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审核人、批准人对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未纠正的,在追究执法过错人员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执法过错的,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依据相关党纪政务处分处理规定,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1.责令书面检查;

2.承担部分行政赔偿费用;

3.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4.调离岗位或辞退。


附件5

襄阳市统计局违法线索举报及受理工作制度(试行)

为切实贯彻落实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条例,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章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统计举报管理工作原则,受理、核实和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二、举报渠道及受理

(一)本局依法设立并于门户网站凯发k8娱乐凯发k8娱乐官网入口官网入口首页公开统计违法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信息并采取技术手段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二)各类统计违法举报由局办公室统一归口受理处理,对举报情况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1.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及时受理,并报告局主要领导,交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处理。

2.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报局主要领导后转交有关职能科室处理。

3.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4.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5.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三、处理方式

(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符合立案规定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直接立案查处。 

(二)对本级直接核查的举报,视违法情节程度,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由市统计局立案查处,也可转交下级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三)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依法归档保存。

(四)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凯发k8娱乐官网入口的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附件6

襄阳市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湖北省统计局《湖北省统计局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结合襄阳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如下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一、抽查频次与比例

随机抽查占整体统计执法检查任务数量的比重不低于30%。对统计调查对象一年最多只进行一次统计执法检查,对投诉举报多、列入数据异常次数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统计调查对象可重复检查。数据质量核查并入统计执法检查统一实施。年度随机抽查不少于2次。

二、抽查对象及人员

(一)抽查对象的确定:结合上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活动的组织要求以及一段时期内联网直报平台的数据反映情况,由各专业提供行业内待检查对象的名单,利用平台随机抽取功能,分行业和地域筛选确定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

(二)抽查人员的确定:在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以2人为一组,再根据待检查单位的行业特点,配备专业科室的工作人员共同组成执法检查组。

三、抽查工作的职责分工

按照“全员执法、平行交叉、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执法监督机构牵头,各科室(部门)配合,县(市、区)联动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抽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负责检查结果的运用。有关专业科室、名录库负责提供检查对象名单和有关数据指标,派员参加检查活动。局机关纪委、法制审核人员负责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抽取的执法人员根据执法检查组要求,负责实地检查,完成检查报告。

四、抽查结果的运用

(一)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在检查中发现的数据异常或其他存在统计违纪违法线索的,可由执法监督机构立案予以查处,也可反馈至检查对象所在地统计机构依法予以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统计局备案留存。

(二)依法做好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对作出行政处罚的企业,应在7日内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依照《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作出信用认定,于20日内进行公示,并纳入“信用中国”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7

襄阳市统计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持续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行政决策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我局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性,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公职律师和外聘的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建立法律顾问联络点,由局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和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专家学者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从事法律教学、法律研究或者其他法制工作5年以上;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的律所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四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具法律意见;

(二)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三)承办的法律事项需要调查、取证时,局属各单位、局内各科室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义务:

(一)为我局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重大执法事项进行法制审核;

(二)为我局及直属二级单位依法行政、规范内部管理、招商引资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等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三)积极参与普法宣传和法治培训活动;

(四)协助参与执法检查监督机构对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

(五)代理我局处理纠纷诉讼及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本人曾参与的法律顾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我局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七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按照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给予报酬,聘请的专家或律师人员的费用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因疾病等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


附件8

襄阳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指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统计执法案卷的评价,查找问题,总结经验,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营造,制定本制度。

一、评查范围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上年度和本年度内结案的行政处罚案卷、日常统计执法检查案卷。省统计执法监督局对各县(市、区)统计局执法案卷有评查计划的,不再列入市本级评查范围。

二、组织形式

市统计局法制审核工作组统一组织,市局执法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通常采取随机抽取与重点评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重点评查作出过行政处罚执法案卷。

三、评查时间

定期评查于每年下半年择机组织;对上级移交线索或接到举报线索而查处的统计执法案卷,以及集中统一的统计执法检查行为产生的案卷,于结案后进行评查。

四、评查标准

统计执法检查案卷以湖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为依据,重点评查执法检查的组织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行政处罚案卷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为依据,进行逐项评判。

五、评查结果

评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案卷评查文字结论。定期评查的结果,评查后及时反馈并归档留存,对于优秀案卷结合年终总结考评工作予以通报;对上级移交线索查出的案卷,于评查工作结束后5日内,向相应机关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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